服務內容
服務成果
兒保資源中心
  緣起/位置
  圖書分享
  兒童福利
 
  兒童權利宣言
  兒童權利宣言體系發展圖
  兒童權利宣言內容
  兒童權利公約
  兒童福利宣言
  兒童福利需知
  相關法規
兒童權利的憲章,自一九四六年開始起草,到一九五九年十一月二十日才正式宣布完成,前後歷經十三年的時間。
從一九四七年十月,第二屆社會委員會開始研擬憲章的架構。一九四八年,有鑑於「日內瓦宣言」以後,兒童福利工作有顯著的發展,因此委員會認為不宜只修改日內瓦宣言,而決定制定新的憲章。由於這一年也同時通過了「世界人權宣言」,新的兒童憲章乃以人權問題為中心,並以如何使母子受到妥善的照顧和教育等「世界人權宣言」中有關兒童權利的各種條款為其架構。
社會委員會在研擬草案時要求聯合國秘書長在兒童權利宣言的草案上,加附前言,大家能夠瞭解「兒童權利宣言」是根據「聯合國憲章」與「世界人權宣言」的原則與精神制定的。
兒童權利宣言將「日內瓦宣言」時期視兒童為保護對象的兒童觀,進一步提升到把兒童定位為人權的主體,亦即期望將獲得國際認同的世界人權宣言條款,積極地反映在兒童權利宣言。
兒童權利的體系發展圖 是社會委員會制定宣言草案的過程。由此圖可看出日內瓦宣言在第二次世界大戰後將屬於兒童的權利正式納入兒童權利宣言的過程。
(兒童問題研究,14期,1975年5 月)
聯合國秘書長接受社會委員會的委託,草擬審議的案由時,將世界人權宣言第一條至第二十七條加以分析整理如下:

  1. 提供精神上與物質上的基本必需品(第22、23、25、26條)
  2. 提供在一般家庭環境中成長的機會(第16條)
  3. 提供適當的醫療、保健服務(第25條)
  4. 提供滿意的整體教育的機會(第26條)
  5. 保護其不受虐待、遺棄和壓榨等傷害(第4、5、7條)
  6. 對殘者給予特別的照顧和協助(第25條)
  7. 遇到危難時有特別緊急處理的模式(第25條)
聯合國秘書長將上述世界人權宣言有關家庭環境權(2)、生活保障、健康權(1)(3)、教育權、殘障兒童的權利(6)等納入兒童權利宣言中,使日內瓦宣言的內容大幅度擴充,雖然聯合國秘書長的提案使兒童的權利得到很大的進展,但是在他的提案中尚缺許多有關兒童權利的條款。因為在他的提案中除包含世界人權宣言的一∼二十七條中,除十七條的財產權與二十七條的參政權外,還缺少了十八條以下的思想、意志、宗教的自由和表現的自由,集會結社的自由等條款。
因此,社會委員會乃以秘書長所擬的草案為藍本進行審議,並於一九五○年通過該案,並將它提交人權委員會。但是人權委員會卻擱置了七年之久,一直到一九五七年才開始審議,一九五九年十一月二十日終於獲得大會的通過。
兒童權利法案所以被擱置,其主要原因乃是人權委員會自一九四九年以來,開始專心投入國際人權規約草案的起草工作有關,因為許多國家認為制定「世界人權宣言」有關的兒童權利法案不應單獨設置,因此都表現出消極的態度。他們認為制定單獨的兒童宣言,可能會減弱「世界人權宣言」的普遍性效力。另一方面,也耽心兒童們會因而喪失從「世界人權宣言」中獲得權益的機會。
不過一九五七年第十三屆人權委員會開始進行首次實質的審議時,各國與會代表才發現「世界人權宣言」和「國際人權規約」並沒有特別強調「兒童」這個特殊團體的利益,對兒童的保護也不盡周全。尤其是兒童雖名為法律上的主體,卻不能直接行使權利,因此各國的代表都認為有必要制定「兒童的權利宣言」。
但是將文書定為公約或是宣言,各方議論紛紛,成為審議過程中的一大爭論。波蘭和烏克蘭主張不要止於權利的列舉,應進一步讓各國負起保障兒童權利的義務,所以主張有必要使其公約化。但是英國、法國和阿根廷等國卻主張目前各國的法律和社會情況不同,如果立即公約化,實施上恐怕有很大的困難,因而建議停留在宣言的方式較為妥當。另外對嫡系子女和非嫡系子女平等問題也有爭論。最後人權委員會決定向各國寄出意見書,請求各國政府針對這些引起爭論的各點提出意見和建議。在二十九個國家的覆函中,沒有一個國家反對制定宣言,而且有一半以上的回函表明贊成提出積極的條正案。
人權委員會乃在一九五九年第十五屆會期中,參考各國政府意見,提出非政府組織的聲明書正式著手修訂兒童權利宣言的草案。在這次會議中,美國和英國等國,均主張權利宣言內容不要包含履行權利保障措施,只要規定一般性原則即可,並盡可能簡明扼要為宜。但是蘇聯和波蘭等國,卻持相反的立場,認為權利宣言不應止於一般性原則,應該包含具體的權利內容,並應該要求簽約國確實遵行權利宣言的規定。波蘭雖然沒有採取反對的立場,不過卻要求「如果公約化被否決時,希望能重新起草或補充法案的內容。
在審議過程中,波蘭所提的「制定法律時,應以兒童的最大利益為優先考量,並以法律賦與兒童成長的機會和無障礙的環境」;以及「社會及公家機關應對無家可歸的兒童負起特別保護的義務」等提案都獲得通過。由於這些提案內容都是有關兒童社會權權利保障法案,因此,被認為是相當重要的修正案。
人權委員會所草擬的「兒童權利宣言案」,在一九五九年的聯合國第十四屆大會被列入議程。大會第三委員會於九月二十五日開始審議,十月二十五日審議通過。在這次審議中所討論的重點包括:在實施兒童權利問題時,國家應負擔那些責任;受保護兒童的範圍如合界定(如胎兒是否應列為兒童);宣言的主體是誰(國家或個人抑或民間組織);國家在教育上扮演何種角色等,都成為討論的焦點。經過長時間的討論,終於在十月十九日的第三委員會第九二九會議中通過修正草案,並於十一月二十日,第十四屆聯合國大會上一致通過「兒童權利宣言」。
最值得注意的是,從「兒童權利宣言」的起草到成立過程中,波蘭一直主張將兒童權利公約化此種積極的態度使宣言的內容更為充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