擔任寄養家庭
臺北市兒童及少年寄養家庭管理自治條例第四條規定

申請人年齡在25歲以上未滿60歲,其中

年齡超過45歲者,應具國(初)中以上教育程度;

年齡45歲以下者,應具高中職以上之教育程度。

居住於臺北市、臺北縣或基隆市者。
申請人共同生活家庭成員同意接受寄養者。
申請人及家庭成員身心皆健康者。
申請人及家庭成員品行端正、有愛心、家庭氣氛和諧者。
經濟收入足以維持家庭生活者。
居家安全、整潔,有足夠活動及居住空間者。

詳情請洽:02-2392-208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