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寄養服務屬於兒童福利之替代性服務,當兒童親生家庭暫時無法提供適當的照顧,必須將兒童短暫地帶離其親生家庭,以提供兒童一個有計劃期間的替代性家庭之照顧。也就是當一個家庭發生重大變故時,如父母罹患嚴重疾病、入獄;或兒童父母不適任親職,發生虐待或疏忽等,使得兒童得不到適當的照顧,很容易阻礙他們的成長,寄養家庭即是讓兒童暫時離開親生家庭,由寄養父母給予溫馨的照顧。
兒童寄養服務在歐美已實施百餘年歷史,在國內台灣省政府社會處於民國七十年七月起委託台灣兒童寄家庭扶助基金會所屬各家庭扶助中心辦理是項服務。試辦二年,由於效果良好,於是配合中央頒訂之「兒童寄養辦法」,於七十二年七月正式推展。本中心自94年起接受台北縣政府委託辦理台北縣雙和及文山區寄養服務,98年除原有服務外亦與接受台北市政府提供寄養服務。
台北家扶中心自籌劃並執行寄養服務方案至今,連結並運用各項社會資源招募具愛心、耐心、包容心且具有親職溝通技巧的寄養家庭並提供職前及在職訓練,歷經方案草創階段,94年至今茁壯階段共 68 戶寄養家庭提供服務,共服務過 161 位寄養兒少。為不幸家庭中的兒童、少年提供類似親人的照顧,並提供完善且具成效的服務品質,以兒童、少年最佳利益為優先,並且以專業、精益求精的輔導技巧及教養方式,發展更多元化的服務。
寄養家庭資格說明:
※雙親家庭年齡皆在25歲以上,60歲以下,具有國民中學教育程度者。
※結婚兩年以上相處和諧者。
※家長及共同生活之家屬品行端正、健康良好。無傳染疾病及其他不良素行紀錄者。
※有固定收入足以維持家庭生活者。
※住所安全整潔,有足夠活動空間者。
※十八歲以下兒童少年人數(含該家庭子女)不超過四人,其中未滿兩歲兒童不超過二人。
寄養家庭之職責:
※提供穩定、溫暖的家庭生活環境。
※照顧寄養兒童、少年,培養其社會行為適應能力,並輔導其回歸親生家庭。
※注意寄養兒童、少年之身體安全及心理發展。
※配合政府、家扶中心社工員對寄養兒童、少年的輔導策略。
※參與政府及家扶中心所舉辦之各項訓練、研習及相關活動。
※接受家扶中心社工員定期的訪視、督導與評鑑。
寄養家庭申請流程
 
寄養安置服務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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