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幼兒家長 |
| 1. |
提供洽詢保母資訊,優先媒合已取得證照並經系統訪視之保母,進行媒合與新收托訪視,協助家長與保母簽訂托育契約(指引家長至內政部兒童局「全國保母資訊網」下載,保障受托兒童權益)。 |
| 2. |
配合兒童局辦理居家式托育費用補助。 |
| 3. |
設置托育諮詢專線(2351-6948),提供家長洽詢保母客觀建議、育兒資訊與新知、嬰幼兒保育、托育糾紛與托育方式等相關諮詢,設置意見登記表,登記並收集家長意見反應,建立家長回饋機制,以為推廣改進依據。 |
| 4. |
每年辦理社區化親子宣導,在活動過程中宣達兒童保護與社區保母系統之服務理念,增加福利可近性。 |
| (二)、系統保母 |
| 1. |
招募領有證照年滿20歲之居家保母人員參加本事務承辦系統,說明系統功能、服務內涵、法規命令與保母收托及參與守則。 |
| 2. |
配合「全國保母資訊網」為保母建制資料至兒童局保母網站人才庫與資料隨時更新,俾利媒合轉介及輔導管理服務。 |
| 3. |
經家庭訪視通過後,始為保母提供媒合轉介服務。媒合成功後,協助保母與家長簽訂委任契約書,輔導保母撰寫托育紀錄表或幼兒成長日誌,視需要提供育兒或托育新知與資訊。 |
| 4. |
提供保母托育收托參考標準,設置托育諮詢專線,協助糾紛之輔導服務。 |
| 5. |
配合執行兒童局保母系統實施計畫,進行每年至少三次之家庭例行訪視,並針對不同訪視目的,安排各項訪視服務,如新收托訪視、例行訪視、加強訪視,俾以維繫保母托育品質。 |
| 6. |
宣導與促成保母提供定點或到宅托育、定點及到宅臨托、夜托等多樣化托育服務。 |
| 7. |
實施保母督核作業,落實優質保母表揚與不適保母退出機制。 |
| 8. |
規劃並辦理在職研習,增強保母人員服務意願與照顧品質。 |
| 9. |
辦理系統保母辦理團體意外責任保險投保。 |
| 10. |
配合辦理系統保母定期健康檢查(每2年補助1次),檢查合格者始列系統參加及媒合對象。 |
| 11. |
鼓勵保母人員提供社區志願義務服務,擇優表揚,以提升保母專業形象。 |
| (三)、針對社區 |
| 1. |
透過不定期媒體、本事務所網站、兒童局「全國保母資訊網」、家扶定期簡訊保母園地、保母聯誼會季刊等各項宣導,以鼓勵有照保母參加系統,並強化家長與社會大眾獲得系統及托育資訊之可近性,提供社區化媒合轉介管道,增加一般民眾及家長使用系統保母比率。 |
| 2. |
針對社區家長或一般民眾,設計辦理動態或靜態親子導活動或育兒講座。 |
| 3. |
設置保母資源中心,提供嬰幼兒優良相關期刊、影碟、兒童安全玩具及用具,及借用相關管理辦法制訂,供保母或社區家長運用,協助保母和社區居民撫育幼兒。 |
| (四)、系統其他服務內容 |
| 1. |
配合辦理各項社區保母系統觀摩或宣導活動。 |
| 2. |
辦理宣導、招募,定期舉開專職訪視員執行檢核會議,進行業務報告及檢討,並做成記錄。 |
| 3. |
運用社區協力模式,分區遴選並研訓系統小組長,配合媒合轉介就近為家長及保母提供媒合轉介,以落實近便性之社區服務。 |
| 4. |
接受補助之器材設備列冊,妥善管理並納入移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