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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04/21 我不要當背債兒! 繼承權益宣導折頁及法律救濟文件下載

  民法繼承編於民國97年1月4日修正實施,保障未成年人的繼承權益,若孩子同時繼承到財產與債務,對於繼承而來的債務,孩子僅須以遺產負責,不再終生背債。
  這項修法並無限期的溯及既往,只要您繼承當時未滿20歲(且未婚),或為經法院宣告的禁治產人,都可主張「僅以遺產為限,對繼承債務負清償責任」,遺產不足以償債的部分,您無需負擔
  成年的繼承人則須在「知道自己是繼承人」的三個月內,主動到地方法院聲請限定繼承或拋棄繼承,否則,若繼承到大筆債務,您終生都要負責償還,面臨債權人扣押您薪水及存款的問題。
  由於修法後的救濟程序仍不完備,債權人還是可能聲請扣押背債兒的存款及薪水,家扶基金會建議您:
一、在三個月內主動向法院聲請最能確保權益
  若知道親人生前有負債,未滿20歲的繼承人(本人或由其監護人)還是主動在「知道成為繼承人」的三個月內,到地方法院聲請「限定繼承」或「拋棄繼承」,最能確保權益。除非忘記了、或聲請時限超過了,才把現行對未成年繼承人的保障條文,當作第二道防線,改向債權人協商、陳情,或以向法院聲明異議、提起訴訟的方式落實權益。
二、已繼承者,現在就向國稅局申請遺產清單:
  由於國稅局僅提供五年內的電子檔資料,紙本資料也僅保存15年,為免檔案佚失,家扶基金會建議您,現在就向國稅局申請親人(過世時)名下的財產資料(遺產稅申報資料),作為您繼承所得遺產的證明文件,以向債權人及法院釐清您所須負擔的繼承債務責任。
三、不要忽視法院寄來的文件通知
  民眾收到法院寄來的通知,常因不知如何處理或未出庭,錯過主張自身權益的時機。建議您,可向各縣市政府的免費法律服務櫃台求助(電話見下方附檔),弱勢民眾及家庭可向法律扶助基金會申請免費的法律扶助(www.laf.org.tw),才能在期限內主張您自身的權益,避免對您不公平的判決。

  以下為家扶基金會及法扶基金會製作的繼承權益宣導折頁、法律訴狀例稿及法律服務聯絡電話,感謝林瓊嘉律師、陳業鑫法官及許澍林法官給我們的建議與協助。宣導折頁歡迎各機關團體下載,協助印製發放;訴狀例稿等文件則供背債兒救濟參考。敬祝您平安順利。


註1:在民國97年1月4日以前繼承債務的未成年人,可能須經法院裁判認定,由繼承人繼續負擔債務,是否「顯失公平」,才能適用「僅以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的保障。

註2:立法院97422日三讀通過之「成年人繼承保證債務」溯往條款,本會將於總統公告實施條文後,再行整理補充資料,公告於網站。

繼承權益宣導折頁 及法律救濟文件下載

●背債兒法律宣導DM
1.1背債兒DM-正面
1.2背債兒DM-背面

●背債兒法律救濟資料
2.1.1總統公告20080102民法繼承編施行法
2.1.2總統公告20080102民法繼承編本法
2.2強制執行聲明異議狀(未成年人繼承債務)
2.3民事支付命令異議狀(須在20日內提出)
2.4「確認債權不存在」訴狀例稿
2.5背債兒拋債裁定  高雄地院民事執行處首例

●成年繼承人主動向法院聲請限定繼承、拋棄繼承(三個月內)
3.1限定繼承聲請狀(成年繼承人在三個月內主動聲請)
3.2拋棄繼承聲請狀(成年繼承人在三個月內主動聲請)
3.3繼承系統表
3.4繼承權拋棄通知書

●各地區法律服務電話:
4.各縣市政府法律諮詢專線

●成年人繼承保證債務 得適用限定責任(2008/05/07總統府公布修正條文)
5.1 總統府公報: 民法繼承編施行法增訂第一條之二條文
5.2 民法繼承編施行法增訂第一條之二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