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弱勢兒童少年服務

一、扶助對象:

凡居住桃園市內,年滿十八歲以下之兒童、少年,其家庭收入不足以維持兒童、少年生活正常需要,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 父母雙亡。
  2. 父母一方死亡,或因離婚、遺棄出走不負撫養兒童、少年之責任者。
  3. 父母雙存,但父母其中一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 患嚴重之精神疾病,無法正常生活者。
    • 嚴重肢體及身體機能障礙,致無法工作者。
    • 經判刑在獄,刑期尚有一年以上者。
    • 患有非短期可以治癒之嚴重疾病者。
  4. 父母雙存,但因年老或謀生能力低,無法提供子女最低生活需要者。


加註
申請扶助者除需符合以上條件外,本會必須同時評估其家庭經濟狀況。經本會經濟評估之後,認定其家庭收入不足以維持兒童生活正常需要,方能成為本會扶助家庭。

扶助地區包括:桃園區、中壢區、平鎮區、八德區、楊梅區、新屋區、觀音區、龍潭區、大溪區、大園區、蘆竹區、龜山區、復興區共13個行政區域。

二、申請辦法:

由兒童、少年家長或監護人持以下文件親自前來本中心、桃園服務處、大溪服務處申請。
1.同住人口戶籍謄本乙份 (戶政事務所,近 3 個月內申請,需有詳細記事欄位,不得省略)。
2.同住人口的最新完稅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乙份 (國稅局,近 3 個月內申請)。
3.同住人口的最新完稅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乙份 (稅捐處,近 3 個月內申請)。
4.其他證明文件 (例如:低收入戶證明、身心障礙手冊、就醫開刀證明、家長在監服刑證明、死亡證明等等)。
經社工員實地訪視評量後,若符合扶助標準者即予以開案扶助。



三、服務內容:

本中心受理扶助後,即為每位受助兒童、少年安排1~2位認養人,透過『認養』方式結合社會大眾之力量一起關心貧困兒童,認養人每月給予兒童固定之經濟扶助補助費外,社工員將視需要提供以下服務

  1. 經濟扶助:扶助金、獎助學金、急難救助金。
  2. 兒童心理和行為輔導、課業輔導。
  3. 親職教育、家務指導。
  4. 健康檢查、營養改善、就醫協助。
  5. 舉辦各項團體活動:兒童夏令營、親子知性之旅、幼兒學習成長列車、青少年成長營、兒童節活動、寒冬送暖活動、母親節活動、家長成長團體等服務。
  6. 脫貧服務、家庭生涯發展帳戶、大專自立釣竿、幼兒啟蒙方案。

扶助期間,將由負責之社工員定期家庭訪視,提供專業服務並隨時評估扶助效果,若兒童、少年畢業就業或家庭經濟改善…等因素,則終止扶助關係,輔導其自立並輔導加入自立青年義工團體(家扶之友會)、參與扶幼工作,回饋社會。

四、認養人與兒童之關係:

純粹是經濟上的幫助與關心,彼此之間並不具有法律上之聯結關係。認養人可以是兒童的朋友,藉由通訊關心兒童近況或透過家扶中心安排與兒童見面,給與鼓勵。認養人也可以只是金錢上的資助而已,不一定需要與兒童見面認識。

給兒童一個健康快樂的童年,需要您的參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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