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資格

凡未滿18歲以下之兒童及少年,其家庭收入不足以維持正常生活需要,且家庭有下列情形之一:
①父母雙亡。
②父母之一方死亡,或因離婚、出走而不負撫養兒童少年之責任者。
③父母雙存,但父母其中一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❶罹患嚴重精神疾病,無法正常工作者。
 ❷嚴重肢體及身體器官機能障礙,致無法工作者。
 ❸經判刑入獄,刑期有一年以上者。
 ❹患有非短期可以治癒之嚴重疾病者,致無法工作者。
④父母雙存,但因年老或謀生能力低,難以維持未成年子女最低生活需求者。
⑤其他:非自願性因素,導致收入無法維持兒童少年最低生活需要者。
 ❶父母年邁,謀生能力低。
 ❷家庭子女眾多,超過4名以上。
 ❸需照顧身心障礙子女致無法正常工作。
 ❹家庭依賴人口眾多,無法滿足基本生活。
 ❺非父母之主要照顧者謀生能力低。

【家庭資產限制】
1.存款不得超過10萬。
2.不動產(含居住房屋與持有土地)公告現值不得超過400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