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經濟扶助

申請資格
家中兒童少年未滿18歲且仍就學中,其家庭收入不足以維持兒童少年正常生活需要,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 父母一方或雙方死亡
  • 父母雙存,但父母其中一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致無法工作者
患精神疾病
肢體及身體機能障礙
經判刑在獄,刑期尚有一年以上
患有非短期可治癒之疾病或傷害
因離婚,由父或母一方獨自扶養
因父或母出走不負扶養兒童少年之責任
 
  • 非自願性因素,導致收入不足無法維持兒童少年最低生活需要者
隔代教養之祖父母,謀生能力低
家庭依賴人口多,無法滿足基本生活
子女障礙,需特殊照顧,影響父母工作
家庭子女眾多,超過4位以上
父母年邁,謀生能力低


申請應備文件
    1.三個月內全戶戶籍謄本(請至戶政事務所申請)
    2.近一年全戶所得稅證明文件(可於當地國稅局或稅務局申請)
    3.近一年全戶財產證明文件(可於當地稅捐處或國稅局申請)
    4.相關證明文件影本(如:身心障礙手冊、低收入戶證明、醫生診斷證明、就醫開刀住院證明、家長在監服刑證明、死亡證明)

    註:第2.3項資料請至稅務局及國稅局皆可申請,請攜帶身分證及印章,如非本人應另備委託書,未滿20歲者請攜帶戶口名簿(並備影本乙份)及其父母私章,無財產、無所得者都可出示證明。

申請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