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A

收出養兒童

本院無提供收出養兒童服務,相關資訊請洽各地方政府社會局或參考收出養媒合服務單位名冊

何謂收養:

收養又稱領養,是非具直系親子血緣的雙方透過法律認可建立形同血緣的親子關係,替兒童尋找一個永久家庭;此外繼親家庭亦需透過法定收養程序方能取得法定之監護權與親權,具備名符其實的親子關係。
收養之規定:收養的相關法律規定,可參酌民法第1072~1083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5~21條、87~89條、118條、家事事件法第114~119條、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

收養說明:

  • 依據新修正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之規定,自101年5月30日起,除了旁系血親六親等以內及旁系姻親五親等以內,且輩分相當者,或夫妻之一方收養他方子女(亦即繼親收養)外,出養人及收養人均應委託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的收出養媒合服務者(詳如名冊)辦理收出養,無法再以私下約定方式進行,以保障收出養人及被收養兒童的權益。

  • 另為保障兒童少年最佳利益,參考海牙國際公約的精神,亦規定兒童及少年有出養必要時,應以國內收養人優先收養為原則。

  • 法院認可收養前,可以請收養人接受親職準備教育課程、精神鑑定及藥酒癮檢測,以保障被收養兒童的權益。

  • 依據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第20條之規定,自108年5月24日起,相同性別之婚姻家庭收養雙方當事人一方之親生子女時,準用民法關於收養之規定(僅限於繼親收養關係,不適用無血緣關係收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