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務對象

家中有18歲以下(含)的兒童、少年及就學中大專生
經濟收入不足以維持其生活正常需要,且家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即可至本中心申請經濟服務:

● 父母一方或雙方死亡
● 父母健在,但其中一方因下列因素至無法工作者
   1.罹患精神疾病
   2.肢體及身體機能障礙
   3.經判刑入獄,刑期尚有一年以上
   4.罹患非短期可治癒之疾病或傷害
   5.因離婚,由父或母一方獨自扶養
   6.父或母離家致未能負撫養子女責任

● 其他:非自願性因素,導致收入無法維持兒童少年最低生活需要者
   1.父母年邁,謀生能力低
   2.家庭子女眾多,超過3名以上
   3.需照顧身心障礙子女致無法(正常)工作
   4.家庭依賴人口眾多,無法滿足基本生活
   5.非父母之主要照顧者謀生能力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