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務對象

家中有18歲以下的兒童、少年,經濟收入不足以維持其生活正常需要,且家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即可至本中心申請經濟服務:
● 父母一方或雙方死亡
● 父母健在,但其中一方因下列因素至無法工作者
1.罹患精神疾病
2.肢體及身體機能障礙 3.經判刑入獄,刑期尚有一年以上
4.罹患非短期可治癒之疾病或傷害
5.因離婚,由父或母一方獨自扶養
6.父或母離家致未能負撫養子女責任
● 其他:非自願性因素,導致收入無法維持兒童少年最低生活需要者
1.父母年邁,謀生能力低
2.家庭子女眾多,超過4名以上
3.需照顧身心障礙子女致無法(正常)工作
4.家庭依賴人口眾多,無法滿足基本生活
5.非父母之主要照顧者謀生能力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