扶助對象

 凡家中有0~18歲且居住於北台中家扶服務區域之兒童少年,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 父母雙亡
 2. 父母一方死亡,或因離婚、遺棄不負撫養兒童之責任者
 3. 父母雙存,但父母其中一方為:
  ● 患嚴重之精神疾病,無法正常生活者
  ● 嚴重肢體及身體機能障礙,致無法工作者
  ● 經判刑在獄,刑期尚有一年以上者
  ● 患有非短期可以治癒之嚴重疾病者
 4. 父母雙存,但因年老或謀生能力低,無法提供子女最低生活需要者

◎ 申請扶助者除需符合以上條件外,本會必須同時評估其家庭經濟狀況。經本會經濟評估之後,認定其家庭收入不足以維持兒童生活正常需要,方能成為本會扶助家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