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保服務源由

  聯合國於1959年通過的「兒童權利宣言」指出:對兒童應加保護,使不受一切方式之忽視、虐待與剝削。在國內邁入多元化階段之際,社會暴力、家庭解組、酗酒吸毒等問題,已直接威脅到社會中弱勢群體-兒童,許多兒童成為成人欺凌虐待的代罪羔羊。因此本會以保障兒童的生存及免於被虐待的權利為使命,致力兒童保護工作。

  台中市北區家扶(原台中縣家扶)於77年開始致力於兒童保護業務,讓兒童、少年遭虐待、疏忽、管教不當等案件被舉發與發掘時,藉由個案服務、團體輔導、親子活動、兒童少年心理創傷復原服務、親職教育與家長諮商輔導等為服務內容,希冀避免兒童、少年再度受虐,提升家庭的功能,並使兒童、少年獲得基本保障。期間從事兒保工作的歷程如下:


 ● 民國77年 本會在各家扶中心開始設立兒童保護專線,本中心亦於同年成立兒保專線並進行兒童保護倡導行動並承接縣府委託之兒童保護業務。
 ● 民國78年 陸續與政府辦理兒童保護相關研討會,並派社工人員至國外進修兒童保護課程。同年本中心正式成立兒童保護委員會。
 ● 民國79年 開始倡導兒童福利法的修法工作。
 
民國82年 開始發佈「兒童虐待十大新聞」,並督促政府兒童福利法之修法工作。
 ● 民國83年 陸續出版兒童保護相關書籍、辦理專業教育訓練,增強專業人員的專業知識,並藉由各種針對民眾進行兒童保護觀念的宣導活動,促使民眾瞭解兒童保護的意義,轉變原有的兒童養育觀念,共同參與兒童保護之工作。
 ● 民國86年 接受縣政府委託強制性親職教育(委託期間86年至97年)及中輟生輔導服務(委託期間86至89年)。
 ● 民國88年 完成台灣的「兒童少年受虐待暨被疏忽研判指標」及「兒童少年受虐待暨被疏忽危機診斷表」。
 ● 民國89年 為協助遭逢921災變而身心受創之兒童、少年及家長提供專業治療,於豐原中心成立家扶彩虹屋(心理創傷復原服務);同年亦承接台中地院委託之監護權調查方案(委託期間89年至96年)、收出養調查方案(委託期間89年至97年)。
 ● 民國91年 因應受虐兒童、少年心理創傷復原需求,陸續於沙鹿及大里服務處設置家扶彩虹屋,擴大及就近提供服務。
 ● 民國94年 接受縣府委託「兒童及少年保護個案家庭處遇服務方案」,提供以家庭重整、維繫的處遇服務。
 ● 民國99年 辦理「Wraparound用愛包圍與你同在」服務方案,透過志工經過專業訓練成為家庭伙伴,提供密集在宅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