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兒童未滿18歲,其家庭收入不足以維持兒童生活正常需要,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 | 父母雙亡。 |
(2) | 父母一方死亡,或因離婚、出走不負撫養兒童之責任者。 |
(3) | 父母雙存,但父母其中一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患嚴重之精神疾病,無法正常生活者。 嚴重肢體及身體機能障礙,致無法工作者。 經判刑在獄,刑期尚有兩年以上者。 患有非短期可以治癒之嚴重疾病者。 |
(4) | 父母雙存,但因年老或謀生能力低,無法滿足子女最低生活需要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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